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浮标式氧气吸入器的专项检查 |
发布日期:2007/3/23 11:27:07 |
今年1月份以来, 根据国家局《关于正确使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的紧急通知》的文件精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对浮标式氧气吸入器的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截止到3月19日,除呼伦贝尔市外,全区已经对使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的医院、卫生院、诊所进行了专项检查,均未发现此类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生。其中赤峰地区共检查医疗机构172家,除11家规模较大医疗机构使用的是管道集中供氧外,有161家医疗机构使用的是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兴安盟检查59家、乌海检查25家、巴盟30家、呼市11家。在检查中发现,全区除少数医疗机构使用浮标氧气吸入器产品说明书上没有明确写明“禁止利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进行氧气吸入治疗”、“禁止自行拆卸浮标式氧气吸入器”情况外,大多数医疗机构使用的浮标式氧气吸入器都注明了符合要求的警示内容。 为防止出现“潮化杯”爆裂、爆裂碎片损伤眼睛等严重伤害事件发生,在检查中,各盟市药监局还对医疗机构提出了使用要求:要求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浮标式氧气吸入器批准用途、范围进行临床使用。对少数医疗机构使用的说明书上未注明“禁止利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进行氧气吸入治疗”、“禁止自行拆卸浮标式氧气吸入器浮标氧气吸入器”内容的氧气吸入器,医疗机构立即与供方联系,由生产企业在说明书上增加“禁止利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进行氧气雾化吸入治疗”、“禁止自行拆卸浮标式氧气吸入器”以及“潮化杯”消毒方法和合理使用期限等警示和提示。赤峰局还将此项检查内容纳入到近期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避免医疗机构由于使用操作不当,而引起不良事件的发生。
信息来源: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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