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以来卫生部职业病防治工作紧紧围绕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这个中心,主要抓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了与《职业病防治法》相配套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到目前为止,卫生部制定发布了17项部门规章,制修订各类职业卫生标准636项,职业病诊断标准93项,放射卫生防护标准82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35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已经建立。2006年卫生部发布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6号令)、《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重新修订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49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规章和配套文件。
同时,积极落实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职能分工的决定。我部主动多次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协调,细化职能分工意见。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两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建立了两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上的配合与协调工作机制。
国家行政许可法出台以后,卫生部进一步规范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一是明确责任。进一步明确评价机构及其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技术责任。明确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的合法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并依据技术评价结论进行行政审批。二是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的监管,一方面行政机关要加强专家库的管理,严格专家的准入条件,对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把好专家的资质关;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派员参加技术机构组织的专家审查会议,监督专家评审过程。三是简化审批程序,方便企业和业主履行审批工作。四是实施分类管理,对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评价报告书制度,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报告表制度。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力度
2002年和2003年连续两年,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牵头并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九部门组织开展了“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和“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两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已分别向国务院做了专题报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通过专项整治促进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进一步提高。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如2006年,全国卫生系统共检查煤炭、化工、冶金、制药、建材、电子、轻工以及加油站、汽车修理等职业病多发行业的用人单位59,669家,建设项目4,778项。检查发现违法单位14,889家,占检查总数的25.0%,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各地共检查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1,811项,放射工作单位16,756家。共处罚1,745家违法单位。
此外,一些地方还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如2006年11月北京青年报道了重庆西南合成制药厂职业病危害事件后,我部立即进行督办,要求全国有关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在省、市共19个生产酮基布洛酚(KP)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庆市卫生局对重庆西南合成制药厂存在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做出了处罚。经有关省、市卫生部门初步调查,江苏中丹制药有限公司和湖北武穴市迅达药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接触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此外,关于媒体广泛报道的无锡松下电池有限公司职业危害事件,当地卫生部门正在进一步查处并督促整改中。
三、广泛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活动
《职业病防治法》公布以来,卫生部决定将每年4月最后一周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会同安监、劳动保障以及全总等有关部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参与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2007年的宣传主题是“劳动者健康与企业社会责任”。系列宣传活动以广大企业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7年3月5日,由卫生部牵头,六部委在北京站举行职业病防治法系列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发放了职业病防治宣传品,并在全国1854组客运列车上同时播放职业病防治知识录音讲话,在中央电视台播放职业病防治公益广告。卫生部还会同国家安监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积极开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活动,2006年对56家“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进行了授牌。我们希望示范企业在既往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上,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为同行业,为全国提供职业病防治示范经验。
四、加强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建设兵团的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了卫生监督局(所)。截至2006年底,全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市和县(区)的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方案获地方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了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监督作为卫生综合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范围。
五、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控制、诊断和治疗
截止2007年1月,卫生部依法批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机构35家(其中含放射防护评价机构9家),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机构25家(其中甲级5家、乙级14家、丙级3家、丁级3家)、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机构7家。全国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批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机构420家,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900余家。为了解决基层职业卫生服务空白问题,2006年卫生部在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个县(区)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县(区)及县(区)以下职业卫生服务和监管模式和工作机制。试点地区将进一步明确县、乡两级职业卫生服务职能,逐步把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纳入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工作。2007年4月卫生部组织对全国19个试点县(区)第一阶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督查。试点工作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
六、积极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工作
自2002年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工作以来,卫生部共完成207个项目的评价审查,其中2002年完成3项、2003年完成9项、2004年完成51项、2005年完成110项、2006年完成134项。地方开展职业卫生审查的情况也有了较大的进展,2005年卫生部组织抽检6,920个建设项目,预评价审核率27.0%,设计审查率48.3%,竣工验收率54.2%。全国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率从2002年的不到15%提高到35%,建设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审查的意识有所加强。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信息编辑: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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