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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新规定 患艾滋病用人单位不得辞退

  发布日期:2007/6/2 15:02:21

      本报讯  昨日闭会的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应当为其病情保密。

  机场车站设艾滋病免费检测

  在艾滋病的监测与检测方面,《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检测服务,并向社会公布地址和联系方式。公安机关查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及时进行艾滋病检测。根据需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设立服务站点,为流动人群自愿接受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提供服务。

  未成年人染病民政部门应救助

  在艾滋病的治疗和救助方面,《条例》规定,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行政部门及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就业帮助,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基础教育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救助,幼儿园、学校应当免收学前教育阶段的保育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减免高中教育阶段的学费、住宿费;对因艾滋病致孤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和农村五保户供养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采取收养、家庭寄养、福利机构供养等方式安置,对收养或者接收因艾滋病致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家庭,给予生活补助。

  员工患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条例》还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依法享有个人隐私、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社会保障、学习教育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艾滋病病毒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但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并对其病状及调整原因承担保密责任。

  医疗废物未处理最高罚五万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指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医疗卫生消毒制度、操作规程或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50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信息来源:三秦都市报

信息编辑:艾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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