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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卫生厅出台办法对医师开处方要求更严

  发布日期:2007/6/21 10:28:02

    青海省卫生厅出台的《青海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医师开具处方作出严格的规定,每张处方开具的药量一般为3天至7天剂量,对开出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要限制或取消其处方权。

  据了解,《实施细则》规定,每张处方开具的药量一般为3天至7天剂量,特殊情况下需超剂量使用时,医师必须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对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除规定首诊医师要亲自诊查患者外,根据卫生部要建立相应的病历和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要求,又增加了《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专用病历》及《知情同意书》式样,便于统一格式,规范管理。鉴于青海省西医、民族医并存的实际,民族医医疗机构可使用汉文或本民族文字书写处方。

  《实施细则》要求医疗机构建立临床药师制度,临床药师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按有关规定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同时要求建立处方点评制度,要求三级医疗机构每月点评处方不少于300份,二级医疗机构每月点评处方不少于200份,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每月点评处方不少于100份,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开出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两次以上开出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信息来源:青海新闻网-西海商报

信息编辑:艾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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