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经产前多次检查,孕妇仍产出畸形儿。陈某坤、庄某妹夫妇以其知情选择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龙岩市新罗区妇幼保健院、龙岩宝泰医院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12万余元。7月13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6年5月8日,原告庄某妹怀孕12周时,开始到被告新罗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检查,至孕40周前共在妇幼保健院检查12次。在此期间,该院还对原告进行了B超检查。检查除发现胎儿脐带绕颈外,未发现和提示有其他畸形或异常。2006年11月23日,原告庄某妹就近到被告宝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该院亦未发现胎儿有畸形。2006年12月4日,原告到被告宝泰医院待产并于次日产下一女婴,该女婴左上肢厷关节以下残缺。
原告认为,由于两被告在产前检查中没有提示胎儿有畸形或可能存在肢体畸形,现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剥夺了两原告的知情选择权,并给原告及其女儿带来一生的痛苦和沉重的经济负担,严重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利。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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