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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居民医疗负担仅为全国平均水平一半

  发布日期:2007/8/2 7:06:52


 据新华社讯 福建省厦门市政府7月25日在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情况报告时说,2006年厦门市居民相对医疗费用负担水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1/2左右。
  根据最新统计,按照2006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513元计算,2006年全市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每门诊人次费用占城镇居民月收入的6.39%,这个指标全国平均水平为15.0%;每人次住院费用占城镇居民年收入的28.19%,这个指标全国平均水平为45.5%,厦门市居民相对医疗费用负担水平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2左右。
  厦门市卫生局数据显示,在过去的两年里,厦门不仅实现了人均医疗费用“零增长”,还连续两年实现人均医疗费用“负增长”。2006年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为96.52元,比计划控制数下降了3.75%。
  厦门市卫生局局长黄如欣表示,参照以前人均医疗费用年均13%左右的增速进行倒测算,这两年厦门累计为群众节省医疗费用超过了3亿元。

信息来源:中国医药网

本站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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