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做尸检时仅依据了病历摘要。”昨日下午,两岁女童小悦(化名)起诉北京大学讨要亡母尸检报告的案件在海淀法院开庭,小悦的律师不停向法官强调。对于小悦起诉书中认为委托尸检的是北京大学病理中心,但盖的章是“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病理科”,北京大学代理人表示二者是一个单位。
产妇生产后死亡
2005年9月27日,小悦的母亲石磊临产并生病,在昌平区医院住院,院方实施了剖腹产手术,石磊产下小悦不久死亡。9月29日,小悦的父亲与昌平区医院约定由北京大学病理中心进行尸检。
当年10月28日,北京大学病理中心做出尸检报告,认为石磊的死因是由于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与微量的羊水栓塞继发DIC及休克,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尸检报告材料来自病历摘要
小悦的律师薛常青说,石磊住院时患有支气管哮喘病,昌平区医院给石磊降血压时,两次使用支气管哮喘患者的禁用药物拉贝洛尔。
北京大学病理中心尸检时依据的病历摘要是昌平区医院提供的,摘要中没有提到使用拉贝洛尔。
“尸检应使用完整的病历,北京大学仅根据院方提供的摘要,明显不合理。”薛常青说。
薛常青还提供了一份北京大学病理中心所做的另一份尸检报告复印件,该报告共有6页,薛常青说该报告记录有肉眼记录、系统检查、组织学记、讨论、尸检照片等,而石磊的尸检报告只有1页,且没有这些内容。
北京大学代理人王岳说,给石磊检查时,他们曾要求昌平区医院提供完整病历,但医院仅提供了病历摘要。此外,没有强制性规定尸检一定要根据完整的病历,尸体检查只是根据委托方的材料进行科学推论,如果昌平区医院提供的材料有问题,应由昌平区医院负责。
原告坚持要求北大登报道歉
王岳表示,北京大学病理中心是受昌平区医院的委托才做的尸检报告,与昌平区医院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与原告无关。
薛常青说,昌平区医院委托前,曾和小悦的父亲签订《尸检知情同意书》,小悦的父亲签字后昌平区医院才有权委托鉴定,所以小悦的父亲实际上也参与了尸检委托。
薛常青当庭放弃了1万元的精神赔偿请求,但坚持要求北京大学在报纸上公开道歉。
王岳不同意调解,请求驳回起诉。昨日,此案未当庭宣判。
-争论焦点
产妇死亡是否与医院治疗有关
去年,小悦向市一中院起诉昌平区医院。后医院与小悦达成调解,赔偿35万元。起诉中,一中院委托北京医学会进行鉴定。
北京医学会鉴定认为石磊的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昌平区医院忽视了石磊刚发作支气管哮喘的情形,对其应用拉贝洛尔,违反该药品说明书规定。
鉴定书认为,迟发的羊水栓塞所致的DIC的临床表现主要是大出血,该病理改变不足以导致产妇死亡。鉴定书没有认定石磊的死亡原因,但称不除外药物过敏引发急性疾病,昌平区医院抢救措施不得力的医疗过失与石磊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
“北京医学会的鉴定否定了北京大学病理中心认定的死亡原因,我们认为北京大学认定的死因是错的。”薛常青说。
对此,北京大学代理人称,北京医学会的鉴定并未说明石磊死因,不能推翻他们的尸检报告,除非有证据证明北大病理中心鉴定违反程序,否则很难说两份鉴定谁对谁错。
信息来源:新京报
本站编辑:魏雅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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