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学习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 |
发布日期:2007/8/24 7:30:02 |
2007年8月11日,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卢彦朝主持召开由局领导、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办公会议,传达学习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并按照自治区副主席德吉的有关要求,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对学习贯彻《特别规定》进行了研究。
会议要求,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特别规定》,全面把握其内涵,在工作中正确执行和运用。一是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涉及食品、药品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认真学习《特别规定》并准确把握其内涵,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执行《特别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三是认真贯彻《特别规定》。目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特别规定》,尽快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和不良记录、监督检查记录、举报记录等相关制度。四是认真做好《特别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面向社会开展《特别规定》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教育,增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涉及食品等产品责任体系的建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强化对食品等产品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会议强调,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市场整治力度。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深入整治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的审批和管理,严厉打击药品违法违规活动,抓深抓细抓实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与发布机制、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食品安全综合评价等四个方面工作。
信息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站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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