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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生育险新规实施 职工生育不用个人掏腰包

  发布日期:2007/8/28 7:52:08


  自9月1日起,威海市将实施生育保险新规定。新规定实施后,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只要在定点医院就医、规定范围内用药,生育费用将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无需个人掏钱。

  新规定实施后,参保职工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发生流产、引产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在孕期检查时,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免费检查。 参保职工怀孕后,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免费享受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胎心监护、常规查胎等孕期检查服务。

  新的生育保险扩大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范围。按规定,参保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等,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此外,参保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据介绍,新规对跨统筹地区调动的职工及异地分娩等情况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首次提出,男职工也能享受“生育补贴”。只要在生育前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回办理生育保险关系的机构享受相关待遇。此外,如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可按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新规明确规定,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企业的职工,在按规定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后,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主与雇员及档案托管人员,缴费后也在保险范围之列。

  新规明确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比例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的《生育保险规定》对何种情况下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做出了明确规定。据介绍,对于违法生育的费用;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怀孕(包括药流、人流、中期住院引产)的费用;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怀孕终止的医疗费用;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均不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内。此外,如参保员工在进行怀孕期检查、分娩前,没有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办理相关手续或未经申请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也不予支付。

信息来源:威海晚报

本站编辑:魏雅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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