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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军自建国以来最大一次提高全军医疗经费标准

  发布日期:2007/8/30 9:09:32


    经中央军委批准,我军大幅度提高医疗经费标准。新标准从2007年1月起执行。

    据总后近日印发的新修订的《军队公务事业费标准》规定,增加医疗保障经费投入的方案主要包括提高官兵基本标准经费、提高离退休干部保障水平、提高特勤人员补助标准、提高(门)急诊社会化保障人员补助标准和提高大病医疗统筹补助标准等5个方面。在基本标准经费上,义务兵由72元提高到180元,供给制学员、士官由100元提高到200元,在职团以下干部和在编职工由150元提高到360元,在职师以上干部由300元提高到1000元,退休干部由1100元提高到1500元,离休干部由4000元提高到8000元。

    与此同时,军队人员医疗补助标准也有较大提高。空勤人员、潜艇艇员的补助标准,驻艰苦地区的由600元提高到1100元,驻一般地区的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从事放射性作业、接触特种燃料人员补助标准分别由500元、400元提高到1000元。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门)急诊社会化就医人员补助标准由250元提高到300元。家属补助标准方面,优惠医疗家属由100元提高到180元;1955年前后复员的女同志、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在大病医疗统筹补助标准方面,离休干部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干部(不含离休)、在编职工、供给制学员和士兵由22元提高到36元,优惠医疗家属由10元提高到18元。驻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部队人员地区补助由240元提高到300元。此外,医院干部床位标准、科级干休所单位标准也有不同程度提高。

    总后有关领导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次军队卫生事业费调整提高的幅度和力度是建国以来最大一次,全军医疗卫生系统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化军队医疗改革,不断提高军队医疗保障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把党中央、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广大官兵和老干部的关爱落到实处。

信息来源:解放军报

本站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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