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遭遇车祸的蒋女士多处骨折,而后在接受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治疗时,医院又将一枚螺钉钉错了地方,造成蒋女士股骨头医源性损害。前天,丰台法院判令医院赔偿蒋女士38万余元。
蒋女士说,2004年10月6日凌晨,她因车祸受伤被送到东方医院救治。 医院诊断她为全身多发性骨折,骨盆骨折,右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同年10月13日,医院为她做了手术。在此后20多天内,医院又对她进行了两次复查,但经过照骨盆X光,医生发现她的股骨附近关节内有一枚螺钉,必须将其取出才有利于关节功能恢复。再次手术后,蒋女士骨头内的螺钉才被取出。
蒋女士认为,东方医院的医生错误地将一枚螺钉钉入她的股骨头内,且该手术严重违反手术常规操作,术中和术后均没有进行检查,导致手术后很长时间内没有发现内固定螺钉位置错误。同时,医院在没有查清她髋关节异常疼痛原因的情况下,强迫她做大强度的髋关节锻炼,加重了髋关节的损害程度,造成股骨头医源性损害。蒋女士向医院索赔损失79万余元。
东方医院辩称,蒋女士是因交通事故受伤,医院对她的治疗只是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补救。在交通事故中,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蒋女士应向肇事方索赔,医院承担的应该是极小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蒋女士的身体损伤有因果关系,根据北京医学会的鉴定,医院对该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令医院赔偿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8万余元。
信息来源:京华时报
本站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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