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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合格食品 商家须主动召回 违者罚款5万

  发布日期:2007/9/3 14:41:39


  四川省工商部门近日规定,商家一旦发现自己销售了不合格食品后,应在该商家店面显著位置张贴告示,主动召回。对于拒绝履行召回义务的商家,工商部门将给予5000元到5万元的罚款,甚至责令商家关门。

  与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相配套的是食品进货登记制度。
 
       四川省力争2007年底在全省范围内的各乡镇、街道、社区的小杂食店,全部建起食品进货登记制度,能说清每一袋食品的来源,能提供食品合格证,切断“黑作坊”食品的流通渠道。

信息来源: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本站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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