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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实施医药企业“质量放行责任人”制度

  发布日期:2007/9/7 7:00:18


       新华网石家庄9月6日电(记者周吉仲)以保障药品生产质量和安全为目的的“质量放行责任人”制度日前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式实施,106名质量放行责任人正式成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者。

      据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介绍,目前全市共有1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而且高风险品种多、监管人员少,“质量放行责任人”制度的实施,旨在完善驻厂监督员制度,强化药品安全,确保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落实。

      据介绍,质量放行责任人要经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培训、考核,在获得资格证书并经企业授权后方可上岗。一经授权,“质量放行责任人”即成为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全面负责药品质量各个环节的工作,在管理过程中行使决定权和否决权,并且在履行职责时,企业任何人员不得干扰其决定。

      为确保“质量放行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石家庄市规定,一旦“质量放行责任人”履行质量监管义务不力,市食药监局将注销其《授权书》并公开通报,5年内不再向其发放,而且不得到其他企业担任药品“质量放行责任人”。

信息来源:新华网

本站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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