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岁的张霞(化名)在北京一家医院接受人工流产术后,出现腹痛,间断流血等症状,致使她在手术后一个月再次接受清宫术。为此,张霞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近5万元。昨日上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张霞各项损失1万余元。
张霞称,去年8月5日,她根据医院在报刊上做的“无痛流产”的广告到被告医院接受人工流产手术,在手术中,张霞感到疼痛难忍,且术后仍腹痛,间断性出血。
同年9月9日,张霞在另一医院检查诊断为右附件区囊肿包块,子宫中下段团状回声,建议隔期复查。隔日,张霞回到被告医院经专家会诊后做了清宫术。术后张霞腹部疼痛好转,常规化验正常。
张霞认为,被告医院的人工流产手术不仅造成上述严重症状,且造成其两个月不能上班,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张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被告医院表示,医院对张霞的诊疗是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张霞所述的受伤事实,根本不存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霞在被告医院接受人工流产术后,出现腹痛,间断流血等现象,致使其在人工流产术后一个月后再次接受清宫术。现被告医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无过错,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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