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原单位收取2万元劳务费不满,新乡市民赵文军将其原工作单位郑州铁路分局新乡医院(下简称“铁路医院”)告到法院。9月2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收取劳务管理费无依据,应当全额返还原告。
1995年8月,赵文军到铁路医院工作,双方当时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书。
2005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办理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而赵文军继续在其岗位工作。
2006年4月5日,赵文军因为应聘上了新乡市公安局干警,遂向铁路医院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次日,铁路医院批准其辞职,但依据该医院(2006)9号文件《关于收取培训费和劳动管理费用的暂行规定》,要求赵文军交纳劳务管理费2万元。当时为了顺利调走个人档案,赵文军不得不交了这2万元。
赵文军认为,自己在2005年12月31日已经合同期满,而院方依据其单方制定的规定向他索要2万元劳务管理费,已超出合同约定,属霸王条款。
据此,他于2006年年底一纸诉状将铁路医院告上法庭,并要求被告退还他的2万元。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 赵文军与铁路医院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已于2005年12月31日到期。铁路医院按照其制定的(2006)9号文件,收取赵文军的劳务管理费,其行为没有合同上的依据,且该文件没有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系其单方行为。故赵文军要求返还2万元的理由正当。
信息来源:东方今报
本站编辑:魏雅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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