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大连市的郭某因发烧到某门诊部接受输液治疗,约10分钟后,郭某身上出现出血点,医生往静脉滴注药里加药后继续输液。结果,郭某全身出现紫癜,伴有关节疼痛。医生随后进行肌肉注射治疗,仍无好转,经转院抢救无效,郭某死亡。
郭某父母将该门诊部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经司法鉴定,患者死原是药物过敏,被告不能证明其治疗与死亡无关,故被告对其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医疗费合计12.8万余元,并负担鉴定费6341元和诉讼费4905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随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二审法院经详细审理,并充分考虑医疗鉴定结论,认定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所作判决一致,遂依法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信息来源:北国网-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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