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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波:药监部门的“先行赔付”值得提倡

  发布日期:2007/10/17 9:38:32


  近日安徽芜湖一位姓王的消费者从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取了假药退付款25元,这是该局向社会公开承诺“买假药先行退款”以来,办结的首例先行退付款案。据了解,这位消费者在芜湖市中山大药房花25元买了1瓶镇痛片后,怀疑是假药,于8月1日到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咨询。
 
       药品稽查人员经过核查在确认是假药后,随即指导其按相关程序提出了“购买假药先行退付”申请。不到1个小时,该消费者当场就领到25元退款。

  笔者认为,之所以消费者能够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如此顺利地拿到赔付款,“先行赔付”功不可没。

  首先,“先行赔付”有利于树立药监部门的形象,提高其公信力。暂且不说赔付款项的大小,单是这种敢于首先承担赔付责任的态度便是值得肯定的。长期以来,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面临的“索赔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消费者,可以想象,如果消费者不能将问题投诉到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而是单靠一己之力,维权之路将变得何等艰辛。这不仅会让消费者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力度和公信力产生怀疑,也会让消费者对某家药店,甚至对整个药品零售行业丧失信任。

  其次,“先行赔付”有利于威慑销售假劣药品的药店,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能否认,有部分药店常常不把顾客的“当面反馈”当成一回事儿,尤其是“假劣药品索赔”这样的消费纠纷,唯恐避之不及。然而药监部门进行了“先行赔付”处理后,结果就完全不同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得到了保证,不用再“东奔西走”维权;同时药店也会因为主管部门的介入而变得“主动”和“自觉”起来,会促使药店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绷紧“药品质量第一”这根弦,把好药品购进的质量关。

信息来源:中国医药报

本站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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