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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赔偿死者21万余元

  发布日期:2007/11/1 7:15:33


       京华时报讯 (记者裴晓兰)杨女士的丈夫因高血压、脑梗塞就诊于丰台区一家医院,但因医院在手术前准备不充分,间接导致病人死亡。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2005年11月28日,杨女士发现丈夫行动迟缓后,将其带到位于丰台区的一家医院就诊。经诊断其为高血压病、脑梗塞,当日住院治疗后,医院为其实施了全脑血管造影术,右侧颈内动脉溶栓术。然而,患者在手术中忽然出现呼吸和心跳停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

  杨女士认为,丈夫的病情并不严重,是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才导致他死亡。因此,她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32万余元。

  开庭时医院辩称,医生在检查后,向家属告知了风险,经过家属同意签字后才对患者进行溶栓手术,医院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中心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工作准备不充分、治疗方案告知不全的医疗缺陷;医院的医疗缺陷与患者进行颈内动脉溶栓治疗后出现脑出血死亡结果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信息来源:京华时报

本站编辑:大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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