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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够级别才能卖处方药 江西药店分级制

  发布日期:2007/12/21 14:24:51


  我省零售药店明年3月起实行分级制度共分三级

  记者徐明报道:20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我省制定了《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从2008年3月1日起,江西所有的零售药店都要实行分级制度。
 
  零售药店划分三级

  据了解,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将药品零售企业共划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只能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类别更广,分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我省对不同级别的零售药店的经营面积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一级药店:县(含)以上城区不少于40平方米,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20平方米;二、三级单体药店:省会城市不少于100平方米;设区市城区不少于80平方米;县城不少于60平方米。

  药品存放分颜色识别

  我省还规定,存放药品的仓库应划分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库(区)和退货库(区)为黄色、合格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库(区)为红色。经营中药饮片应划分零货称取库(区)为绿色。未设置仓库的企业应在适宜区域设置待验区、退货区、不合格品区。

  同时,营业场所需有规范、醒目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警示语、忠告语。企业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设置用药咨询台和顾客意见簿,公布当地药监、工商、物价等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和药学技术人员岗位监督公示牌。

信息来源:江南都市报

本站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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