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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样检品须妥善处理 应高度负责勿一扔了之

  发布日期:2008/4/24 14:29:54


  药品检验所在进行药品抽检时,按照规定会留有部分留样药品,那么这批药品应该如何处理呢?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年颁布施行的《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定:药品检验部门对药品进行抽检,常规检品收检数量为一次全项检验用量的3倍。
 
        一般而言,抽检药品检验后留样检品的数量为全项检验用量的2倍。对于留样期满后检品的处理,《规范》同时规定:留样期满的检品,由保管人列出清单,经业务技术科(室)主任审查,主管业务所长批准后,两人以上处理,并登记处理方法、日期、处理人签字存档。

  可见,《规范》并未明确规定留样检品期满后处理的具体做法,各地药检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不一。有的部门只是进行简单地销毁;有的部门甚至一扔了之,更谈不上做处理记录或是存档了。最近有媒体报道,某基层药检部门将留样期满的药品检品当作垃圾一扔了之,被一收破烂的拣起后又卖给游医药贩。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有关规定,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也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

  笔者认为,应该切实加强对药品抽检后留样检品的管理,不能将留样药品一扔了之。各级药检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对抽检药品留样检品的管理,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级药检部门特别是基层药检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认真将其落到实处,切实加强抽检药品留样检品的管理。最后,要加强监督,严格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信息来源:医药经济报

本站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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