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中标数据网 > 医药新闻频道 > > 闲置药品出路在哪里?“转让”还是“经营”

闲置药品出路在哪里?“转让”还是“经营”

  发布日期:2008/6/3 14:12:26


    安徽马鞍山市民曾韵(化名),在患癌症的婆婆去世后转让其留下的价值上万元治癌药被药监部门查获,并将被处以3万多元罚款。5月30日下午,南京药监局玄武分局针对这起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过程中,双方对曾韵转让手中闲置药究竟是否属于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展开激辩,案件的处理结果将在稍后作出,而由此暴露出的个人闲置药品没有合法“出路”的问题,仍值得关注。

  争议焦点:“转让”还是“经营”

  听证开始后,南京药监局玄武分局的办案人员发表意见时指出,曾韵通过互联网发帖,向不特定的对象转让药品的行为,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经营药品,否则执法部门将以无证经营药品定性,按《药品管理法》第73条予以处罚,如果执法部门不查处,则是行政不作为。

  而曾韵方委托代理人之一、安徽工业大学法学系副主任金凤涛则反驳说,认定经营行为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去看,曾韵托人从境外购买的药是给家中老人用的,老人去世后,就将没有用完的9瓶药以成本价转让,从主观和客观上都不能视为经营。因为经营行为一般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延续性和一定的规模,有的以其为生计。

  玄武药监方面认为,从实际情况看,当事人的药品所有权发生转移后进入流通领域,就属于经营行为,从而就属于药品管理法的调整范围。

  曾韵的代理人则表示,现行的《药品管理法》主要规范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调整的对象是商事主体,其中并没有对自然人转让自己的闲置药品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老百姓可以做任何法律没有禁止的事。而药监局作为执法部门,它对此转让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依具体的法律规定,不能套用类似的法规加以适用。

  除了对转让行为的激辩外,双方还对购药者赵保义是“交易当事人”还是“证人”提出不同观点。曾韵的代理人还说,被代理人并不知道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不能转让自己闲置不用的贵重药品,被代理人在网上发布转让信息后,药监作为执法部门应该加以提醒和制止,而不该故意等“违法”行为完成后再进行处罚。

  专家意见:“转让”药品要慎重

  药监部门和有关专家看到本报此前的报道后,也就这一问题发表了他们的看法。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陈和平表示,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上发布药品信息和进行网上药品交易也逐渐增多。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从事药品信息发布和交易的网站规定了严格的准入门槛,也对网上销售药品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由于曾韵所“转让”的药是托熟人从印度带回国内的,而该药并未在我国申请注册,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根据法律,涉案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江苏省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主任药师孟玲提醒说,近年来,个人捎带或托人在国外购买药品,在我国已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但世界各人种体质、气质存在一定的差异,各国研制的药品,以及临床实验、服用剂量等都是以各国人种特质为基础的,对同种药品的吸收、耐受等都必然存在差异。

  因此,消费者不要盲目迷信国外所谓新特效药,服用个人从国外购买的药品要慎之又慎,确因治疗需要,也要购买和服用经过国家注册审批并经合法渠道进口的国外药品。

  孟玲同时表示,药品是一种在特定工艺、条件和流程下生产的生物、化学合成制品,是十分娇气的,而个人转让的药品都是个人家庭保存的药品,因环境条件限制以及对药品知识了解的不足,不可能确保所有种类药品都能达到其保存条件要求,有可能导致药性降低,致使药品变质、失效等,而普通消费者通过肉眼又无法判断。因此,服用个人间转让药品存在必然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因此,她认为药品不宜在个人间转让。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院长、药事法规教授、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苏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委、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邵蓉说,一些市民认为,自己使用剩余的价格不菲的药品不如转让给需要的人,这样既使当事人减少经济损失,也使有限的医药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市民使用后剩余的药品当事人可以赠予或平价转让给其熟人,因为受让者是熟人,彼此之间了解、信赖,受让者容易了解药品来源的真正渠道,这种基于信赖的基础上发生的物品转移行为,应当是允许的,也没有社会危害性。但鉴于药品生产、经营、贮存、使用等方面都有相当强的专业属性,而药品的质量与使用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慎重处置剩余药品。

  读者建议:通过药监转让闲置药

  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药监部门在昨天的听证开始时表示,法律对公民个人从境处购买自用的药品没有限制,但对于用不了的药品转让,则归结为“非法经营”。实际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出境并携带自用药品的行为非常普遍,既有“进”就有“出”,对于公民自己用不了或不再需要的进口药,应该让它有个“去处”。

  目前,公民个人手中的闲置药除免费转让给亲友和熟人外,只有一个合法的渠道,那就是无偿交给当地的药监部门,由其统一销毁。事实上,这种“去处”很不现实,一般人谁会把价值成千上万元的贵重药无偿上交给药监部门?中央电视台的“马斌读报”此前在读到本报此前的报道时说,药监部门“这样管理起来是挺方便,可咱老百姓的钱就这么打水漂了,难道就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对于这一问题,有读者在给本报的来电中建议说,要解决闲置药的“去处”,应该是疏而不是堵。因为即使增加严禁个人转让闲置药品的规定,也还有个能否得到遵照执行的问题。这些读者提出,药监部门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条件,建立一个转让平台,对需要转让的贵重药品进行检测或鉴定,合格的药品才允许转让,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这样一来,既可以保证转让药品的安全,维护了药品持有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避免了社会财富的浪费。最关键的是,它是用疏而不是堵的办法,解决老百姓手中贵重闲置药的出路问题。


信息来源:扬子晚报

本站编辑:张静

独家集采品种推荐 |
通用名 剂型 省份 基药 发布时间
盐酸伐昔... 颗粒剂 湖北 非... 2022-03-29
注射用利... 注射剂 贵州 非... 2018-07-05
金嗓利咽... 胶囊剂 江西 2017-07-07
宁泌泰胶... 胶囊剂 安徽 2020-05-13
精蛋白锌... 注射液 江西 低... 2014-12-24
银丹心脑... 软胶囊... 广西 2016-11-15
盐酸赛洛... 鼻用喷... 广东 2019-01-04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网站地图 · 网站更新公告 · 药监局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