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精心挑选了行程路线的蜜月旅游,却在返回前晚食物中毒,一场蜜月之旅,却成了终身的遗憾,新娘状告旅行社赔偿损失。今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旅行社赔付新娘全部医疗费用。
新娘刘女士称,自己在2008年2月参加了被告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公司组织的泰国——芭提雅、普吉8日游(2008年2月6日——2008年2月12日)。在2008年2月12日,原告及其他团友共8人参加了由被告推荐的某海鲜餐厅就餐,费用为每人300元,原告听取其建议前往该餐厅就餐。但当原告就餐后在13日上午8时返回时,在从普吉到达曼谷途中原告开始胃疼并开始严重腹泻,在曼谷飞往北京途中,一路上剧烈腹痛,持续不断的呕吐和腹泻一直延续了5个小时。勉强坚持到北京机场,“泰航”工作人员安排首都机场地勤人员用轮椅将原告和其他同样病症的同团另外2人送到首都机场医务室,后经诊断为“急性肠炎”,医生认为有食物中毒可能。原告与丈夫的此次旅行是新婚蜜月旅行,却因食物中毒扫兴而归,现原告认为该餐馆是被告推荐并在其授权人员的带领下才去就餐的,因此被告应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119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退还原告的全部旅游费用7350元。
被告代理人答辩时称,原告参加旅行团,但并未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到餐馆就餐是临时改变安排,并不是旅行社实现安排的。原告在用餐后第二天早上有不适反映,也不能说是这次用餐造成的,对于原告的遭遇,被告已经向其致歉,也得到其他游客的谅解,现在原告诉请,被告不能同意。作为随团的导游马小姐在庭上表示,这次用餐是原告等8位游客与地接导游商量的,由于团内还有部分游客不去,自己是赔这些游客按原计划用餐的,因此,原告等人用餐时的具体情况,自己并不知情。
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定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现原告在旅游行程过程中发生了因食用了不卫生的食品,引发急性病毒性痢疾、急性肠炎。故被告理应对由此产生的医药费用承担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全额退赔旅游费7350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合同依据,法院没有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法院对此不予处理。最终,东城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679元。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本站编辑: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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