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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单位没给职工买医保 仍须为其看病埋单

  发布日期:2008/7/22 16:47:33


  近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实施,由此,劳动争议纠纷不需要仲裁就可以进入诉讼程序,有效解决了仲裁和审判中易出现的“脱节”问题。

  据了解,自5月1日《劳动仲裁法》实施以来,全国“仲裁大户”广东的接案总数节节攀升。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今年1—6月,广东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已达到去年全年总数的107%,仅5月与去年同比增长250%。截至6月30日,广东省法院上半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9767件,同比增加了24338件,增幅达157.7%;其中,珠三角地区上半年新收38381件,同比增长160.1%,案件数量占到全省的96.5%。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有关部门都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也就是说,在已经开展相关社保统筹的地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参保的,劳动者以此申请劳动仲裁的,只要符合事实,用人单位就应按现行社保待遇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

  对此,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保专家做了形象的解释,“只要在广州的企业打工,即使单位没有为你买医疗保险,一旦发生疾病,产生的医疗费仍按医保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据悉,此仲裁还适用“一裁终局”,劳动仲裁结果即为终局结果。

  专家指出,《指导意见》的出台,无疑是在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依法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信息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本站编辑:宋文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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