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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再次对城市医疗救助部分政策作出调整

  发布日期:2008/8/14 10:42:45

  为了有效缓解城市低保对象就医难问题,进一步简化医疗救助程序,方便低保对象就医,青海省即日起对城市医疗救助部分政策作出调整。 

     据了解,新调整的城市医疗救助政策门诊救助方面:新增了类风湿性关节炎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门诊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每年120元;除已经安排门诊救助的对象外,其他低保对象每人每年发给门诊救助金60元,使门诊救助惠及到每个低保对象。门诊救助金由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给低保对象,同一家庭成员之间的门诊救助资金可调剂使用。新政策将使用胰岛素的糖尿病和Ⅲ型以上高血压患者在定点医院领取药品的规定,调整为按原定标准发给门诊救助金。

     住院救助方面:取消原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起报线的规定;大幅度提高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年医疗救助资金标准,最高限额由1万元提高到3万元;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需要住院治疗的,其入院首付款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城市医疗救助事前救助的办法资助交纳。另外,各地民政部门将建立临时医疗救助制度,以应对低收入家庭突发事件。

信息来源:西海都市报

本站编辑:秦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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