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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监管对接奥运

  发布日期:2008/8/25 16:33:49

  编者按:北京奥运会给予中国人太多的惊喜与自豪,而放眼药品监管,我们也惊喜地发现,这一领域同样可圈可点。福建三明便借助北京奥运会这一契机,着力建立零售药店规范管理新体系,目前各项工作正在井然有序地进行,我们不妨走进药店,感受一下他们是如何借力奥运的。  

  走进三明市惠好药店,即刻便感受到清新有序的氛围,药店门口张挂着“迎奥运,保障兴奋剂药品安全”的横幅,药店内醒目处张贴着“零售药店禁止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警示牌,店堂内药品、非药品分类摆放,店容整洁有序。北京奥运会世界瞩目,保障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奥运为契机,着力建立零售药店药品规范管理新体系。

  兴奋剂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开展兴奋剂药品集中整治,该局逐步建立起一套包括责任承诺、宣传培训、质量管理、市场监管为主要内容的兴奋剂药品管理长效机制。目前全市600多家药品零售企业全部签订了兴奋剂经营承诺书,企业严格执行兴奋剂管理有关规定,不销售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销售的含兴奋剂药品全部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

  同时,该局把兴奋剂药品作为日常市场检查的重点品种,执法人员定期检查各零售药店兴奋剂药品经营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及时记录在《药品监管现场检查记录本》上,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跟踪督促整改。今年以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3800多人次,检查零售企业1813家次。三明惠好药店的质量负责人说:“药监部门定期检查指导,开展了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的宣传,使我们对兴奋剂药品管理的具体要求有了深入的了解,我们会自觉执行这些规定。”

  驻店药师:在其位谋其政  

  针对一些零售药店驻店药师管理、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该局制订出台了《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暂行规定》,对驻店药师资格审查、在岗在位、履行职责和规范服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营业时间必须有驻店药师在岗为消费者提供用药指导,因故缺岗时,必须在处方柜台显要位置摆放“药师不在岗暂不销售处方药”的告示牌。

  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并将处方留存、登记备查,确保含兴奋剂类药品等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对检查中发现的个别驻店药师不在岗的药店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驻店药师不在岗而销售处方药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查处。该项举措推出后,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得到有效规范,杜绝了驻店药师脱岗、在其位不谋其政等现象,保障了公众用药安全。

  药品销售:电子信息化管理  

  针对目前药品索票索证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积极推行药品销售凭据制度,实行信息化管理,要求企业在购进药品时,必须索取合法票据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并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据,确保药品购销渠道规范有序。

  目前,该市辖区内的沙县、永安、清流等县(市)引进并推广《药店GSP电脑管理软件》,推行使用药品销售凭据,消费者到药店购买药品,药店会主动提供电脑打印的标有“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的销售凭条,对药品购进、入库、储存、出库、销售等各环节进行电子信息化管理。这一做法既规范了药品销售,又保障了消费者权益,有利于消费者维权,实现药品销售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

  行业服务:专业创造“精品”  

  奥运会对药品经营行业是一次检阅,也是一次提升。为提升全市药品零售行业专业化服务水平,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拟在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中开展争创诚信品牌示范药店活动,选择有代表性的药店作为试点,提供帮促服务,建成一批店容整洁、管理规范、质量保证、诚信经营的“精品”示范药店,组织其他企业人员分期分批学习观摩,促进诚信规范经营。同时,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基础数据库,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目前全市已有17家省级诚信药店。此外,该局还采取办班培训、现场指导、会议座谈等形式,组织药品经营人员学习药物药理作用、药械不良反应、配伍禁忌等知识,指导各药品零售企业提升专业服务水平。今年以来,该市共组织药品经营人员业务培训600多人次,提升了全市药品零售行业专业化服务水平。

  新闻链接

  甘肃开展药品零售专项检查

  本报讯 针对出租柜台、销售虚假广告药品、非药品仿冒药品误导消费者等现象,近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力量,在全省集中开展药品零售行为专项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药品零售监管。为使专项整治更具针对性,甘肃省局明确界定了常见的、容易危害群众用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查处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一: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不得接受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本企业销售或者供销自己的产品。

  ——违反规定的,一律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予以查处。

  规定二:药品零售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宣传。

  ——非药品冒用药品专用名称,明示或暗示疗效、适应症、功能主治的,一律按假药查处。

  规定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并有明显的隔离措施,标志醒目,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非药品与药品混放销售的,按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予以查处。在非药品区销售非药品,擅自宣传疗效、误导消费者的,一律下架,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规定四: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违反者按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予以查处。

  规定五: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销售因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销售的药品。

  ——发现违规行为,除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外,还要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信息来源:医药经济报

本站编辑:魏雅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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