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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异地安置人员有望异地就医和报销

  发布日期:2008/7/29 15:20:45

  7月2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江西省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6个月以上)驻外人员和外地定居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异地安置人员),除了可以邮寄报销医药费外,还有望通过委托管理或异地定点管理的方式,实现异地就医和异地报销医药费用。

  对于跨省异地安置人员,江西省将通过异地定点管理的方式,建立安置地或常驻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制度。在异地安置人员较为集中的安置地或常驻地,异地安置人员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现看病刷卡,并结算医疗费用。同时,江西省还将视情况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委托安置人员所在安置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异地安置人员,实行异地委托监管并报销医疗费用。

  省内异地安置人员也可通过集中委托的方式,实现异地安置管理。各统筹地区要将异地安置人员纳入本统筹地区同类人员管理,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统筹地区垫资,之后,再由委托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省内10个设区市到南昌市异地安置的人员,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异地定点管理的方式,在南昌市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并采用网络结算的方式,实现异地医药费用报销。

  与此同时,对于近期一些沿海发达省份开始办理户口转回原籍的江西省参保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江西省将积极配合,并进一步探索开展户籍转回安置地的省内参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工作。原则上,省内各统筹地区户籍转回安置地的退休参保人员,可按照每转移一名退休参保人员,由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转入地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或80%的标准(其中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筹地区按60%计算,低于的按80%计算),向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转移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信息来源:江西日报

本站编辑:宋文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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