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年的药品稽查工作中,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案件占一定的比例,特别是近年来此类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如:2006年、2007年笔者所在的分局分别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案件达1件和6件,涉案货值达到12696元、12835元。 笔者总结出一些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方法,以供参考。
——对包装精美、价格较贵的壮阳、补肾类药品、进口药品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当事人购进药品的票据及供货企业备案资料等。
——对药品生产厂家的推销员直接上门推销的药品进行重点检查。
——对药品销售清单为手写单并加盖供货企业公章的药品及企业、推销员的资格、供货企业公章等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发出协查函进行真实性协查。
——对地域较远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到本辖区进行药品销售的,可发出协查函对销售的药品、企业、推销员的资格等进行协查。
——对中药饮片特别是贵重的中药饮片进行重点检查。
——对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做广告的药品进行重点检查。
——对货物快运站、邮寄等场所的检查,也能发现非法渠道的药品。
在对上述药品的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可疑之处,应及时与供货地药品监管部门和供货单位联系,通过协查发函、传真、网上查询、实地调查等方式,在掌握确凿证据后,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涉药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发现违法行为之后,对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的取证也非常重要,除现场检查笔录及对涉案药品等证据的提取之外,最重要的是对涉案药品的清单、发票、供货方及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资料的复印件等证据的提取。而尤其注意的是应要求当事人在上述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涉药单位的公章,以证明上述复印件在法律上的真实有效。
在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1、只有涉案药品的销售清单及供货方、销售人员的相关资料,但无供货单位的发票;或是涉案药品的销售清单上的销售总额与发票上的数额不对;当事人不能补来发票是否可以定性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2、药品生产厂家或批发企业的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书已过期,而销售人员还在以药品生产厂家或批发企业的名义销售药品的,是否可以定性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当地药监部门应将上述情况及相关资料发函至供货方所在地药监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对第一种情况,如涉案的药品经调查后证实确是供货方所提供,只是没有开具发票或发票上的数额不对,此种情况不在药监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应撤案;对第二种情况,如药品生产厂家或批发企业的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书是由于药品生产厂家或批发企业的原因导致过期,但是销售的药品是药品生产厂家或批发企业售出的,此种情况不在药监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应撤案。如在上述第一、二种情况中的涉案药品不是供货方销售的,可以定性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信息来源:医药经济报
本站编辑:宋文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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