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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工经期休假1天"不强制 4成网友赞成

  发布日期:2008/8/8 8:04:09

  南京市总工会日前公布了8份《南京市事业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样本》,明确列出了“女性职工经期带薪休假1天”的条款引起网友的高度关注。

  新民网记者8月7日采访了南京市总工会。据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部介绍,此次发布的8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样本仅供南京各事业单位作为参考,并无强制性,各单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条款,并与总工会签署合同,承诺保障职工的相关权益。 

  “经期休假”非强制条款

  南京市总工会向新民网记者介绍,“经期休假”并不是新说法,国家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就已有关于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的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南京总工会向新民网表示,此次只是将它列入了专项集体合同,但此合同仅是参考样本,“并不具有强制性”,而是提供给各个事业单位根据实际自由选择,“是由“千篇一律”向“追求个性’转变的体现”。

  根据南京总工会的说法,目前已有很多单位与之签订了集体合同,但列入“女性职工经期带薪休假1天”条款的单位数目暂无法统计,“因为举动刚推出不久,后续进展有待观察”。

  四成网友赞成全国推广

  对于这样的合同是否能够成为现实,是否能够真正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网友议论纷纷,在某网站上,有近400名网友发表意见,有6成网友对此项条款的落实及执行表示担忧。也有4成的网友表示支持,并希望能够全国推广。

  针对网友对条款的落实及保障措施的担忧,南京总工会向新民网记者表示,很多条款已经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不了解。将这些条款写入专项集体合同就是为了让更多用人单位知法并且守法,每年南京总工会都会对已签订协议的单位进行检查。

  也有部分网友担心这些条款会加重用人单位用工时的性别歧视,IP为58.216.247.*的江苏网友表示“副作用是女性更难以找到一份工作,连工作都没有还来谈劳动保障”,南京总工会对此表示,国家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工的男女比例,并有劳动部门监管,南京总工会也在加强对女职工的技能培训,争取通过加强女职工的核心竞争力来对抗可能存在的性别歧视。

  还有部分网友质疑为何此次仅有事业单位有专项集体合同,南京总工会向新民网记者解释说,早在2004年,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部就已开始同当地各种性质的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此次只是将合同签订的范围扩大到全市教育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信息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本站编辑:宋文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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