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已在9月1日启动。针对参保居民关心的政策允许的看病范围及医疗保险待遇问题,记者进行了详细了解。
用药执行“三大目录”
记者从济南市医保办了解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后,参保人员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三大目录”规定执行。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必须在“三大目录”之内,不在目录之内的,不予报销。
“三大目录”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统称。其中“药品目录”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每两年调整一次。
普通门诊最高报销40元
关于普通门诊待遇,济南市规定,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20%的标准支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住院最高可报销70%
关于住院待遇,参保居民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只支付起付标准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最高为70%,2008年度支付上限为75000元。
门诊规定病种有三个
门诊规定病种是指由政府确定,需长期门诊治疗,其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的大病、慢性疾病。参保居民患下列病种: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家庭病床每人每天限60元
有五种情况可申请家庭病床:脑中风丧失全部或大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严重心肺疾病;住院治疗困难适合在家治疗;其他病情。治疗周期一般为90天,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长不超过150天。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天最高限额平均为60元。限额以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需要住院的,住院前应将家庭病床费用结清。出院后仍需家庭病床治疗的,重新申报。
信息来源:齐鲁晚报
本站编辑:宋文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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