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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药店售药须开详细凭证

  发布日期:2008/9/18 14:36:35

  据楚天都市报9月11日消息,零售药店的销售单据上不得出现中成药、西药等笼统的字眼,否则将面临处罚。

  近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源超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为确保零售药店卖出的药质量安全且有迹可循,药店必须开具详细的销售凭证。

  刘源超介绍,销售凭证内容须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销售凭证留存备份不得少于3年。发现药品零售企业不开具销售凭证的,将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药品零售企业还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一般保存两年。驻店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不得以搭售、买药赠药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

  【短评】建立严谨的销售档案不仅是有效监管的途径,也是药店扭转传统形象,树立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信息来源:医药经济报

本站编辑:宋文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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