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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产于韩日印邻苯二甲酸酐期征反倾销税

  发布日期:2008/9/20 9:28:32

  医药经济报讯  日前,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8月31日起5年。

  据悉,今年5月16日,商务部收到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陵石化分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博尔德化学有限公司和铜陵化工集团有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该申请书中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同时,上海焦化有限公司、无锡焦化有限公司、安徽天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支持申请人的复审调查申请书。


信息来源:医药经济报讯

本站编辑:魏雅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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