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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苦参素片”药品解除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9/24 16:33:01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8月22日下发《关于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有关品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桂食药监市〔2008〕36号),暂停了严重违规广告药品在全区的销售活动。通知发布后,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已按照规定在相应媒体上发布了更正启事消除影响。经研究,现决定恢复苦参素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0920)在全区的销售活动。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广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站编辑:魏雅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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