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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解除暂停销售桂龙药膏的公示

  发布日期:2008/10/15 11:22:09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广西邦琪药业有限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桂龙药膏药品广告等问题,分别于2008年10月10日在《新华日报》、10月11日在《连云港电视台影视综艺频道》和《连云港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上发布了更正启事,并于2007年11月16日起停止该药品在江苏境内的销售和违法广告的发布。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该企业在2007年11月16日之后,仍在继续销售该药品或发布违法广告的,请于2008年10月28日前向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进行举报。
  
  监督电话:025-83209364、83273680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  邮编:210008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站编辑:宋文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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