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局:关于解除野苏颗粒违法广告药品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鄂食药监函 |
发布日期:2008/10/23 16:01:23 |
近期,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在我省相应媒体刊登了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并向省局提交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及省局《关于印发实施违法药品广告行政强制措施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209号)第六条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对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的“野苏颗粒”违法广告药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信息来源:湖北潜江市药监局
本站编辑:魏雅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