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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家医药行业协会联名上书 对新医改提明确建议

  发布日期:2008/10/31 10:50:34

  第十次全国医药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联席会

  对“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第十次全国医药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10月15日在北京举行,与会代表结合我国医药行业的发展现状,就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涉及医药行业发展方面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不折不扣落实“十七大”精神,切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四个分开”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解决体制机制问题。应按十七大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关键是落实“四分开”。

  建议1、落实“管办分开”

  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办医院彻底转向监管医院、管医院转向规划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监管医院,尽快与公立医疗机构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建立和健全公立医疗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规范、高效的医院运营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允许医护人员(尤其是医师),允许在不同医院注册行医,充分解放医务人员的生产力,这是医疗体制改革的前提。

  建议2、落实“医药分开”

  “以药养医”的体制,助长了医疗机构过渡依赖药品盈利的行为,形成了药品销售垄断,影响了医生形象,加重了百姓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破坏了社会和谐,阻碍了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2007年度,医院门诊病人人均药品费用仍高达总费用的50%。“以药养医”的体制仍然是百姓看病贵的主要根源,是产生药品购销不正之风的土壤,是滋生不合理用药的温床,更是使百姓受到药源性伤害的重要因素。必须切断医院、医生和药品销售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打破多年来医疗机构垄断药品零售的局面,才能促进医疗服务专业化和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的形成。不彻底解决体制问题,《意见》就形同虚设,两年来16个部委局的调研努力就会付之东流。

  落实“医药分开”,就是把医院门诊药房改成社会零售药店,独立经营,照章纳税。这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与关键。具体实施可先从社区和农村医疗单位不设门诊药房做起,处方由社会零售药店调配、销售。

  医疗机构收支两条线、“药房托管”和在社区实施“药品零加价率”,不是医药分开,只会拖延改革进程,贻误改革的大好时机。

  建议3、尽快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和补偿机制,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和服务价值。医生的职责就是诊断、开方、治疗。门诊病人凭处方到社会零售药店购药,保证病人购药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配套改革基本医疗保险药物报销政策,鼓励到药店购买。

  二、充分保障医药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减少行政干预

  医药企业是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的主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医药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石。很多政策和措施都需要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的落实。这不仅是满足百姓安全用药需求的大事,也事关国家药品战略安全,应在《意见》中给予高度重视。各项政策、制度、措施的制定和完善都要能够充分考虑如何促进医药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发展是硬道理”!

  建议:要充分考虑医药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对于药品的生产和流通要更多地采用市场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国家的重点应该是宏观调控和依法监督,减少直接的行政干预和二次市场准入。《意见》中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直接配送”、“零差率”等措施,都带有严重的行政干预色彩,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应重新论证。这些政策一旦出台,将会直接影响到医药行业的生产、流通、零售等各个领域。并且这些政策的有效实施不仅难度很大,甚至直接危及到部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还有可能出现新的权力寻租,滋生新的腐败。

  三、明确国家基本药物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发挥市场调控作用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价值是病有所医,目标是实现基本药物的可获得性、可负担性、保障质量和合理使用。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使80%的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用药得以保障。遵循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逐步提高、分步到位”。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关键在于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应作为医疗首选,基本医疗保险保证支付。而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体系的建立,应按市场规律办事。

  《意见》中提出“基本药物由国家实施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采购、直接配送,减少中间环节……”,必将打乱药品生产和供应模式,割裂医药产业供应链。例如这几年实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间环节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中介机构这一环节,打乱了医药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产生了诸多问题,诸如部分急救药品无法保证的情况。而今年发生的江南雪灾、四川地震以及前几年的非典,在灾情疫情面前,日夜加班生产、组织货源、垫付资金、保证灾情疫情用药的,主要是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

  如果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干预药品生产流通,将严重背离基本药物制度的根本目的和药品生产流通的市场经济规律,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进程是背道而驰的。

  建议: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现有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社会零售药店的作用。医保和政府采购的代表机构选择生产供应企业,生产供应企业选择批发配送企业,购销双方签定药品供货合同。

  而政府宏观调控的重点应该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建立鼓励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机制,并有效监督。

  政府部门要依据《招标法》重新审视现由卫生行政部门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改革现有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明确社会保障部门代表医疗服务购买方在药品招标中的主导作用。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利用价格和财税政策,严格限定并监督执行采购方的最低采购数量和付款时限,调动和保护企业的积极性,扶优汰劣,促进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四、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废除原研制药品概念

  目前正在执行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规定:原研制与仿制药应区别定价,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5%;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该规定从概念上和定价上是对原研制药品的价值给予了肯定,从效果上却间接导致了我国民族制药企业“低价低质”的现状。而国际惯例是仅对专利药品给予相应保护,过了专利期的都为通用名药,虽价格与仿制药仍有差异,但很多国家通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鼓励使用仿制药,以保证医疗保险和财政的可负担性。

  建议:尽快取消进口和外(合)资企业原研制药品概念及相应定价政策;对于临床上已有仿制药品并可以替代原专利药品的,应制定政策鼓励使用仿制药,以促进民族医药产业的发展。

  五、政府主导医药创新,鼓励企业共同投入

  新药开发关系医药行业核心竞争力的构建和可持续发展优势的形成。随着人类生存环境、生活方式、人口老龄化等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疾病谱日趋复杂化,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发病率、死亡率不断攀升,精神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新老传染性疾病等危害严重,必须不断研制出安全有效的新药,防止这些重大疾病。而现时的行业创新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医药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新医改方案在强调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绝不能忽略保障药物创新的制度安排。

  建议: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药品创新机制。为保障中国医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能力参与愈演愈烈的国际竞争,政府必须实施强化技术创新战略,构建国家医药创新体系,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建立新药研发公共平台;整合国家在医药领域的科技投入,设立国家创新基金,搭建政府与企业共同投入机制,保障研发队伍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培育大品种、大市场、大企业,提升医药行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促进医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创新药物建议国家药监部门能够制定专门的创新药物审评注册管理办法,以区别于仿制药品的申报,缩短审批时间;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技术审评前增加知识产权的审查;价格部门制定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价格体系;社保部门及早通过药物经济学评估判断能否纳入医疗保险目录或部分由医疗保险支付并逐渐增加比例;财政、金融部门能给予企业优惠的税收和金融扶持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提升国际竞争力。

  六、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

  将公共卫生列入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主导,全部由政府负担,给以保证,这是政府部门近年来一直在做的事情。但《意见》将此扩大为现有公立医院是不对的。

  在《意见》:“(九)建立高效规范的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中提出“以维护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质为核心”更是错误引导。其实质是拖延公立医院改革,维护公立医院“以药养医”的体制。

  建议:按照十七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原则,公共卫生及服务方面的开支按预算项目由政府全额负担;医疗及服务方面应区分层次,基本医疗及服务由政府加大负担比例,实施医疗服务购买。其他层次的医疗及服务由医疗单位提供,由补充或商业医疗保险支付,或由患者选择负担。

  望政府有关部门在修订医改方案和制定相关配套方案过程中,对以上建议给予充分的考虑。


信息来源:北青网

本站编辑:宋文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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