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暂停销售蚁陈固涩口服液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08/11/17 14:33:11 |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桂林裕民制药有限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蚁陈固涩口服液药品广告等问题,分别于2008年10月7日在《新华日报》、9月12日在《苏州广播电视报》上发布了更正启事。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解除对蚁陈固涩口服液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现予以公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站编辑:宋文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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