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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患权益保护中寻平衡——人大常委会聚焦医疗损害责任

  发布日期:2008/12/24 8:27:09

     “怎么能要求患者特别是文化水平低的患者都能明确说明自己的病情、病史?”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白克明今天在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时提出了这个疑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天开始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草案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成为讨论的焦点,而如何确定医患双方的告知义务,更是焦点中的焦点。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上述规定还应该进一步完善。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认为,患者在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要有必要的专业知识。“而在这方面有一些患者是不清楚的,也不知道哪些该讲哪些不该讲。”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举例说:“如果是精神病人或者是儿童,这个规定根本无法操作。”

     谢勇因此建议,这一条应该加上一个前置条件句:“即医生应该主动向患者询问与诊疗相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而患者的义务则是应当如实回答医务人员的询问。”

     白克明委员也提出,应该从实际出发去研究。“要求患者都具备医生的水平,我认为不合理。”

     除了患者的告知义务,侵权责任法草案也明确了医生的告知义务。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丛斌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会出现很多问题。他举例说,如果医务人员要做特殊检查,会拿一个告知单让患者和家属看,将所有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全部写上,包括教科书、参考文献上的。当家属会问这些不良反应发生几率有多大时,医务人员又不能做明确回答。“在这种情况下,病人、家属就要有一定的时间来考虑,有的要两天或者更长的时间,这有可能就延误了治疗时机。”

     “医务人员该对患者说哪些,怎么说都是很有讲究的。其实有时候讲得很明白,病人也不一定听得明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说,“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也保护医务人员。但是条款的写法要仔细商榷。”

     此外,如何进一步细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也引起了热烈讨论。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草案还规定,因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所属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倪岳峰委员认为,上述规定造成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不清,“建议规定‘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属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的问题还出现在抢救危急患者的条款中。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治疗。

     “我不知道这里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是什么层次?”全国人大代表夏绩恩问道。从事医务工作的夏绩恩介绍,在他工作的医院,夜班工作人员受院长委托行使院长职责,可以到病房签字要求抢救危急病人。“我认为这一点必须要明晰,否则因为这个问题打官司的话,医院就会有麻烦。”他建议,应按照现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就可实施治疗。
 

信息来源:新华网

本站编辑:魏雅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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