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09年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提高一倍 财政担一半 |
发布日期:2008/12/26 7:43:23 |
从2009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将在以往缴费标准的基础上上调1倍。12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大额医疗补助今年缴费由个人和财政各分担一半。
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和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相关规定,自治决定调整区本级保险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
调整后大额医疗补助金中,个人每人每月缴费标准由5元提高到1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也由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10元。调整后全年缴费标准总额由120元/人提高到了240元/人,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调整后的缴费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悉,为缓解看病贵难题,在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前提下,自治区本级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政府按参保人员人均5元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同时,乌鲁木齐市、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6.5%的基础上调高到7.5%,增加1个百分点,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凡缴纳了大额医疗补助金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其医疗费用可在大额医疗补助金中支付。以自治区本级为例,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20元钱(含政府补助1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其住院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6万元)以上的10万元部分,可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
信息来源:天山网-新疆都市报
本站编辑:宋文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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