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黑龙江天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参南星口服液药品广告等问题,分别于2008年10月17日在《新华日报》、9月30日在《金陵晚报》上发布了更正启事。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解除对参南星口服液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现予以公告。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站编辑:宋文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