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杨凌东科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黄龙咳喘胶囊药品广告等问题,分别于2008年11月6日在《新华日报》、11月11日在《无锡教育台》上发布了更正启事。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解除对黄龙咳喘胶囊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现予以公告。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站编辑:宋文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