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暂停销售紫灯胶囊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09/4/1 17:19:30 |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楚雄老拔云堂药业有限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紫灯胶囊药品广告等问题,分别于2008年11月18日在《新华日报》、12月5日在《常州电视台》、12月8日在《无锡电视台》上发布了更正启事。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解除对紫灯胶囊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现予以公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站编辑:宋文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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