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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乡镇卫生院不得开展剖宫产等业务

  发布日期:2009/4/24 9:15:23

  新华网西安4月23日专电 记者从陕西省卫生厅了解到,享受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的孕产妇须在各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实行住院分娩基本医疗服务限价,但要求乡镇卫生院不得从事难产、晚孕引产等服务。

  据介绍,5月1日起,陕西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全免,未“参合”者也可获得人均800元的费用补助。

  陕西在项目实施中将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明确各级机构职责:村级协助掌握孕期动态基本信息;乡级要负责高危孕产妇筛查,日常管理,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转诊指征,及时转送难产、高危孕产妇;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要做好危重孕产妇诊治、抢救工作。

  乡镇卫生院不得开展难产、高危孕产妇分娩、剖宫产和晚孕引产业务。并提倡自然分娩,严格控制剖宫产数量,剖宫产率小于20%,产科严重并发症及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的比例小于10%。


信息来源:新华网

本站编辑:宋文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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