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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

  发布日期:2009/5/4 9:44:04

  新华网福州5月3日专电 福州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并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根据通知,参保人员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进行调整,在三甲(不含专科)、三乙和二甲以及二甲以上专科、二乙和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成年人的支付比例分别为55%、65%、70%和75%,未成年人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0%、70%、75%和80%。

  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在三甲(不含专科)、三乙和二甲以及二甲以上专科、二乙和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成年人的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400元、300元和150元,未成年人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200元、150元和75元。

  另外,福州市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6万元(含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含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调整为4000元。


信息来源:新华网

本站编辑:魏雅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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