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对本企业违法发布化瘀丸药品广告等问题,分别于2009年3月30日在《苍梧晚报》、2009年3月27日在《新华日报》上发布了更正启事,并于2007年9月24日起停止该药品在江苏境内的销售和违法广告的发布。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该企业在2007年9月24日之后,仍在继续销售该药品或发布违法广告的,请于2009年5月20日前向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进行举报。
监督电话:025-83273682、83273680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 邮编:210008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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