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7日),《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在长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应当立即调度急救站3分钟内出诊,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救治现场。盗用、冒用急救中心名义,或者擅自设立急救中心(站、点),从事社会急救医疗活动,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其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 魏雅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