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区县或医疗机构对中标配送商的选择要不少于两家,每半年可以重新选择一次,医疗机构为选定的两家配送企业正常开户,使配送企业在充分的竞争中,提高配送服务质量,降低配送成本。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的配送权要实行公开招标、统一配送,这成为各地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按照国家医改指导委员会安排的时间进度表,2009年底之前各地都将陆续开展此项工作,究竟如何进行?是单独招标,还是与非基本药物的招标一同进行,如何统一配送,如何与现有的配送模式整合,在配送权的招标中要遵循怎样的原则,各地以前进行的社区、“新农合”招标中配送商的确定方式是否科学?诸如此类问题,考验着基本药物制度的执行力。
【案例】
2006年北京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实行了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价销售等措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配送商进行遴选。文件规定:采用公开条件、公平竞争、当场认定的方式,遴选原则强化配送能力、强化质量管理、强调服务质量,从企业经营水平、现代化物流设施、质量管理能力、企业规模等方面对企业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并制定了详细的评分细则。通过遴选产生的配送企业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统一配送。中标配送企业由各区县卫生机构进行选择,只选择一家。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选择一家配送商不能全面覆盖所有基层医疗机构的问题,后改为货款由一级公司与社区卫生服务办公室结算中心直接结算,货物委托区县医药公司进行二级配送,由一级公司提供3%~4%的配送费用的方法。原规定的配送费用是5%,目前配送商与企业执行的是10%~12%。
【思考】
北京市采用的配送商遴选的方法基本符合新医改的精神和基本药物制度要求。但是对于基本药物制度配套政策中没有规定的一些做法值得商榷。
一是遴选出的配送企业究竟应该由谁确定其配送。有区县为单位指定的方式显然不妥。首先以县区为单位,政府卫生机构将成为选择的主体,2008年8月1日颁布的《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制定排他、限制竞争内容”。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许可法》中都有类似的论述。另外,这种选择不能代表所有医疗机构的想法,只会增加权利寻租的可能。
二是目前采用的由市一级配送商委托各区县的二级配送商进行药品配送,二级配送商不进行货款的结算,实质上为一次委托,两级配送,配送的链条并没有减少。此做法与政策中规定的原则上只委托一次是否相符,值得思考。
三是目前在规定的区域内只有一家配送企业拥有配送的权力,此独家配送机制,缺少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差别,没有进步的动力,不利于配送服务质量的整体提升。配送费用一路提升,从5%的规定已经上升至12%。独家配送的垄断性质和二级配送是上涨的根源。
四是配送费率究竟多少才合适,是通过政府规定还是通过市场调节,值得思考。
【启示】
政策的方向将决定改革的成败。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配送体系的实践的经验是宝贵的,直面存在的问题,启示未来。定标准、建机制,是基本药物配送权招标工作的重点。
一是基本药物配送要引入竞争机制,每区县或医疗机构对中标配送商的选择要不少于两家,每半年可以重新选择一次,医疗机构为选定的两家配送企业正常开户,使配送企业在充分的竞争中,提高配送服务质量,降低配送成本。发挥规模效益,加速流通产业优化调整。
二是探讨一级和两级配送体系,国家只委托一次的规定旨在减少流通环节,防止层层加价导致的药价虚高,如果在不增加配送成本的前提下,是否可以通过转配送达到完全覆盖所有医疗机构的方式值得各地在实践中摸索。墨守陈规,按本宣科都不是改革的方向。
三是减少行政干预,避免政府主导成为政府主管。避免行政机关为自身便捷而采取的大包大揽的行为,减少权力的寻租。由医疗机构进行配送商选择,比较符合客观实际。
四是政府要制定配送费率的指导性范围。由中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自行协商,进一步探讨降低基本药物供货价格的方法。
(编辑 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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