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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 出错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日期:2009/12/23 9:05:12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

  医务人员有错 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的民事权益新增“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和“发现权”等规定

  法制晚报讯 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幕,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继续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增加“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和“发现权”的规定。

  关键词:医疗检查

  医疗机构 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说,草案三次审议稿对医务人员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作了规定。

  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过度检查含义不明确,难判断,建议删去这一条或者删去这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委经研究认为,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作出禁止性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不必要检查的判断标准。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关键词:医疗责任

  医务人员有错 承担赔偿责任

  张柏林表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条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条规定过于绝对,草案规定的情形有的是一方过错,有的可能是混合过错,建议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

  检查是否“必要”由同行专家鉴定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四新今日上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相关规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这样的修改十分必要。

  王四新说,目前很多医院通过给病人增加不必要的检查项目来达到创收目标,向病人收取高额费用。这样修改就能够在法律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王四新说,“不必要”是法律上一种“概括”及“超前”的说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医院和病人在此方面产生纠纷,就可以以此条例为准,通过同行的专家鉴定或者其他的途径确定检查是否“必要”。 文/记者王燕

  其他关键词:赔偿

  赔偿数额不一致 由法院确定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条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作了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计算时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草案应当作出进一步规定。

  张柏林说,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编辑 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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