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对实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甲类药品目录(2009版)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据悉,新版《甲类药品目录》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规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甲类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在执行《甲类药品目录》时,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据了解,《甲类药品目录》由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组成,含药品品种503个,其中,西药部分药品品种349个,中成药部分药品品种154个。《甲类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
(编辑 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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