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胃舒宁颗粒药品广告等问题,于2010年1月7日分别在《新华日报》、《睢宁电视台生活频道》上发布了更正启事。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解除对胃舒宁颗粒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现予以公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编辑 李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