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同溢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益安宁丸解除暂停销售的通知 |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2/8 15:24:49 |
川食药监市〔2010〕13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告主于2009年10月24日——11月15日在我省发布同溢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益安宁丸(国药准字Z20063087)”药品广告时,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广告中含有不科学的表现功效的断言,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于2010年1月7日已经暂停同溢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益安宁丸”在四川省辖区内销售。该企业于2010年1月26日在《华西都市报》发布了更正启事,2月4日向我局提出了解除暂停销售的书面申请。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编辑 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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